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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发布)
【发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沪环规[2024]6号 【适用区域】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5-08 【生效时间】 2024-06-15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发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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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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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规[2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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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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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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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自2024615日起施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728日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204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723日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723日印发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730日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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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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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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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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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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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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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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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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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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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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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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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发布)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发布)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发布)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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