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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沪环规[2024]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7月28日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20〕4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5月8日
;;; ;;;企业碳排放量在线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