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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沪环规[2020]4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16日印发的《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17﹞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8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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