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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发布)
【发布部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0-07-30 【生效时间】 2020-09-01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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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已经2020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相汉宸;联系电话:0551—62376106)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30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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