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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发布)
【发布部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字号】 浙环发[2020]10号 【适用区域】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0-07-22 【生效时间】 2020-09-01 【关键词】 环境,其它环境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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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浙环发[2020]10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10日印发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浙环发〔2015〕42号)、2015年10月15日印发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环函〔2015〕39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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