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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发布部门】铁道部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86-12-20 【生效时间】 1987-07-01 【关键词】 安全,运输安全,铁路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2011-01-08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2011-01-08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年发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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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1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8号)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 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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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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