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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2年3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同时,做好与《信访工作条例》出台的衔接。为此,国务院决定: 一、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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