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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发布)
【发布部门】铁道部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86-12-20 【生效时间】 1987-07-01 【关键词】 铁路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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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定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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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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