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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称食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在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和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
第四条 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进行合规评价。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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