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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年发布)
【发布部门】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生监发[1996]第38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96-07-18 【生效时间】 1996-07-18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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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卫生监发[1996]第3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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