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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7-08-27 【生效时间】 2008-09-01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2009-10-22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2009-10-22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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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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