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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呼和浩特市
【发布时间】 2020-09-23 【生效时间】 2020-09-23 【关键词】 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取水用水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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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3年2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管理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节约用水、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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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3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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