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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3年2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和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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