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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3年2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3年4月1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管理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
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即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水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市辖区(包括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以及市属的新建城区、经济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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