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惠州市关于申报2024年度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项目的通知(2025年发布)
【发布部门】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惠市环函[2025]153号 【适用区域】惠州市
【发布时间】 2025-06-18 【生效时间】 2025-06-18 【关键词】 环境,废气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申报2024年度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惠市环函〔2025〕153号

各相关企业:

为强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财政保障,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省财政今年继续对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项目进行激励。现参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15号)相关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励对象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及技术改造的工程结构减排项目和淘汰相关产污工序的结构减排项目,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企业。

(二)激励资金支持共性工厂、共性产业园建设项目,不支持其他新建、扩建“三同时”项目以及1年(申请之日起)内存在不良信誉记录的企业,不支持升级改造后仍为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和已获得省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激励标准

根据“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暂按NOx减排奖补1万元/吨、VOCs减排奖补4万元/吨的标准进行激励。原则上符合奖补对象要求的企业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其本次环保改造投资总额。对于已获得中央大气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最高可获得其环保投资额20%比例的激励资金。

三、申请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NOx和(或)VOCs减排量,确保减排量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积极配合减排量审核和核查工作。减排量申请材料请于2025年7月15日前报送至属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方式见附件1)。

四、申请材料

(一)减排量核算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2)。

(二)治理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末端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应包括废气排放现状分析、设计运行参数、设计排放浓度和设计排放风量)。

(三)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四)项目实施结果监测(检测)报告。企业完成治理项目且相关设施稳定运行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治理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监测(检测)。具体内容应包括:

1.VOCs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末端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排放浓度、风量;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末端治理设施采用焚烧类的项目还需监测进、出口氧含量;涉源头改造的项目还需检测原辅材料VOCs含量(检测方法应采用符合国家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的测试方法)。

2.NOx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排气筒NOx的排放浓度、风量、氧含量、湿度等参数。

(五)治理项目NOx和(或)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VOCs和NOx治理项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核算方法以实际排放状况核算减排量(具体格式参考附件3、4)。治理项目所属企业对核算报告中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

(六)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具体如下:

1.VOCs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涉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台账及对应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体现设施运行参数);活性炭等治理设施耗材更换及转移台账;企业治理情况的现场清晰照片及简要说明;废气收集设施控制风速测量佐证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仅针对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

2.NOx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燃料使用类型和使用量;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体现设施运行参数);企业治理情况的现场清晰照片及简要说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仅针对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CEMS)的排放口应提供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要求的情况说明。

五、审核流程

(一)减排量初审

属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受理企业项目减排量核算申请,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文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性审核及完整性审核,于7月31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以及《2025年惠州市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补贴申请表》(附件5)(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减排量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文规定的标准、流程,对企业自行核算的项目减排量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现场复核;公示期无异议的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对地级以上市上报的认定结果进行抽核。

六、资金拨付

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全市2024年度企业NOX、VOCs减排量后,依据激励标准整理各项目奖补金额并形成《惠州市NOx与VOCs减排量及奖补金额清单》(附件6)。经批复同意后,向企业发放奖补资金。

本次征集项目的具体激励标准及奖补额度,根据省级专项资金下达情况、上级任务指标要求及项目申报实际需求统筹确定。

七、其他

本通知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15号)制定。若省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内容与本通知存在差异,以省最新政策要求为准。

附件:1.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咨询电话

2.×××(企业减排工程名称)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

量核算表

3.广东省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治理项目NOx减排量核算申请材料模板

4.广东省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治理项目VOCs减排量核算申请材料模板

5.2025年惠州市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补贴申请表

6.惠州市NOx与VOCs减排量及奖补金额清单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6-18


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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