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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对再生水、雨洪水、矿区疏干水、施工降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和利用,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社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从当地水资源状况出发,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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