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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二号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水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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