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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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