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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发布)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适用区域】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05-11-25 【生效时间】 2006-01-01 【关键词】 勘采许可,取水用水管理,资源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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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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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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