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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修改单》),结合贯彻落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和本市实际,更好更快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我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见附件1),现予以公告: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和《细化规定》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列入《细化规定》的项目类别,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未列入《细化规定》的,应按照《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单》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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