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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简称《细化规定(2019年本)》)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2022年本)》,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一、除国家与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名录》和《细化规定(2022年本)》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凡在《细化规定(2022年本)》中有“▲”标识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标有“▲”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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