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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7年9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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