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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1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4日发布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的决定(2011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及地矿监管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或变相买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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