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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卫法监发[2002]108号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
卫生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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