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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17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4-08-13 【生效时间】 2005-03-01 【关键词】 节能降耗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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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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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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