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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01年发布)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适用区域】青海省
【发布时间】 2001-03-31 【生效时间】 2001-07-01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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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3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规范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所称的生产经营,是指专门从事屠宰、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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