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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20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7月22日发布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规范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所称的生产经营,是指专门从事屠宰、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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