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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2]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蹦极是一种新兴的游乐设施。目前,由于缺乏有关安全技术法规、标准,相继发生一些蹦极事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加强对蹦极的安全规范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即对所属区域的蹦极进行一次检查。在用蹦极必须由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二、对新建或改建需要进行设计审查的蹦极,应督促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按本要求的规定将设计图纸送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允许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三、督促各蹦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蹦极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确保蹦极的安全使用。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00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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