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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24年修正)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适用区域】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4-04-02 【生效时间】 2024-05-15 【关键词】 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2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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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根据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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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2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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