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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2012年12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2012年11月20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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