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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发布)
【发布部门】应急管理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4-01-10 【生效时间】 2024-03-01 【关键词】 安全,事故与应急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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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

部长 王祥喜

2024年1月10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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