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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5-04-02 【生效时间】 2015-05-01 【关键词】 安全,事故与应急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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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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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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