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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建立政府监管、排污者施治、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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