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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2-07-28 【生效时间】 2022-10-01 【关键词】 环境,废气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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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建立政府监管、排污者施治、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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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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