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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27日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排污者施治、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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