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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2009年发布)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9-09-18 【生效时间】 2009-09-18 【关键词】 其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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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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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中“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等内容解释如下: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给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但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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