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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2009年发布)
【发布部门】 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厅发〔2009〕81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9-10-27 【生效时间】 2009-10-27 【关键词】 其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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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 463)(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会同我部已将切块资金的预算下达到各省 (区、市),按项目补助的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也即将下达。为了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力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各地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尚未建立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省份,要加强协调,尽快建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已建立的省份,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二、依法依规,选好项目

  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用途来使用切块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安排威胁人口多、影响范围大、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并于中央财政预算下达起60日之内,将切块资金的项目安排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灾害规模、威胁对象、主要工作量、总经费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单位等报部备案。

  

  三、严把关口,执行资质制度

  各地应加强资质管理,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由省级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方式确定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非甲级单位承揽业务,严禁分包转包,严禁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甲级资质单位,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并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四、加强检查,掌握情况

  各地应加强对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全面掌握治理工程进展情况。要建立治理情况通报制度,督促承担单位按期保质完成治理工程。在严格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报送的相关材料中,要包含每个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工程简介、治理前后对比照片、治理后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每季度初的第3个工作日前向部报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进展情况。

  

  五、全面验收、确保质量

  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治理项目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部备案。验收时应审阅工程的档案、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实地查验治理工程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全面评价。有受益单位的,由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受益单位的,由工程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部将会同财政部对各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通报制度,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和治理效果等情况。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未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未及时向部报送材料等情况的省份,部将视情扣减或者取消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20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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