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2025年发布)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环办监测函[2025]503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5-12-30 【生效时间】 2025-12-30 【关键词】 环境,环保管理,环境认证督查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25]5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要求

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开展公共监测、自行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综合类、辐射类),应当依法向法人登记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信息和书面承诺。跨省开展相关服务的,还应向服务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备。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工作安排

按照“省级组织、国家归集、全国共享”的管理模式,生态环境部组织建设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管理系统),具备机构备案和数据归集/分发、公众查询的基础功能。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26331日前通过国家管理系统或省级管理系统完成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和形式审查,使用省级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的,应与国家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一)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备案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备案途径、时间进度、责任分工和联系人,并报送生态环境部。(2026115日前完成)

(二)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关于备案工作的通知公告,明确备案办理程序、方式、时限等内容。(2026131日前完成)

(三)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或开展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和形式审查等工作。省级监测和辐射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综合类和辐射类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形式审查,重点审查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原则上2026331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系统建设运行经费,强化政策解读和系统操作培训,指导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及时回应和解决备案过程中的问题。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 仇鹏

电话:(01065646266

联系人: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马磊

电话:(01065646035

电子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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