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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绿色矿山建设是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了解《办法》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202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提出到2028年底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和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目标。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为落实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与相关部门共同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提出哪些新要求?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建设要求。一是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林草等部门职责,要求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二是明确分类推进原则。要求新建矿山正式投产1-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生产矿山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时,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及要求。
(二)规范绿色矿山申报和第三方评估。一是制定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与国家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形成分级管理体系。二是明确绿色矿山创建程序,对申报流程、审核要求进行了细化,规范自治区名录的入库条件和程序。三是统一第三方评估要求,明确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的经费来源、评估机构资格条件,并从评估人员组成、评估技术要求和评估机构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强化动态监管力度。一是严格底线约束,建立绿色矿山“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应当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14种情形。二是建立“回头看”机制,规定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办法》对建设绿色矿山有哪些支持政策?
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参与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绿色矿山建成数量作为评分因素,增加相应权重。支持绿色矿山项目的用地申请纳入重大项目清单,保障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对绿色矿山企业的信贷投放额度,提供特色化金融产品服务。
四、《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有哪些特点?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动态管理,不设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的要求,体现分级管理原则,《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以《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规范标准为基础,在综合要求不降低、底线要求不突破的原则下,调整了部分指标要求,使之更适合新疆自然地理和资源禀赋特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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