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2025年发布)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5-11-03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安全,作业安全,辐射作业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解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对辐射安全培训与考核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核心是推行“免费网络学习”和“集中考核与自行考核相结合”的新模式,并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考核管理制度,自治区安委办也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完善各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目前,全区辐射工作人员近4000名,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存在“重使用、轻培训”的现象,对国家新推出的“自行考核”政策理解不一、操作不规范,辐射工作人员管理不够到位,存在一定辐射风险隐患。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安委办工作要求,细化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不断提升辐射安全监管效能,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人员系统学习国家层面关于辐射安全培训与考核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公告,准确把握其核心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宁夏辐射安全监管现状,分析当前培训与考核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制度设计提供了现实依据。《管理办法》初稿形成后,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向五市和宁东基地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收到的意见建议全部予以采纳。《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后,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并经生态环境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其核心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构建一个责任体系。界定了“企业主体、省级统管、市县监督”的职责。明确核技术利用单位是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培训与考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和集中考核组织实施,把握政策方向和考核标准;五市及所属县(区)和宁东基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二)确立两种考核方式。实行“集中考核”与“自行考核”分类管理。对高风险活动实行集中考核,即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及Ⅰ、Ⅱ、Ⅲ类射线装置(除仅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外)活动的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平台报名,参加我厅组织的统一集中考核,确保高标准、严要求。对低风险活动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考核”,即对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的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题库和规则自行组织考核。这既是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减负的具体举措,也体现了风险导向、精准管理的原则。

(三)规范三个关键环节。覆盖“培训、考核、归档”全过程。培训环节强调上岗前培训,明确以国家免费培训平台为主渠道,同时鼓励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内部复训和实操演练,提升培训实效。考核环节规范了集中考核的线上报名程序和闭卷考试形式,特别强调自行考核也必须严格采用生态环境部公布题库,确保考核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归档环节要求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并妥善保存培训计划、记录和考核档案,特别是自行考核的完整试卷和成绩记录,做到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四)强化一项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违规惩戒,明确规定将培训与考核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必查内容。针对自行考核单位,提出“现场抽测”的监管手段,防止“一放了之”。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组织培训与考核、使用无证人员上岗等行为,明确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确保了《管理办法》的刚性和约束力。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电话:0951-5160901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nxsthjtfsc@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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