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张掖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5年发布)
【发布部门】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张掖市
【发布时间】 2025-09-24 【生效时间】 2025-09-24 【关键词】 劳工,综合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张掖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发现、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张掖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细则》(市委办发〔2023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举报制度,做好举报奖励金的审核、发放工作,鼓励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一)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

(二)同一用人单位有5名(含5名)以上未签劳动合同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同一用人单位拖欠或未依法足额支付5名(含5名)以下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或者5名以上劳动者二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五)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线索具备下列条件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有明确的违法主体;被举报的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事先未被各级人社部门掌握或者未经新闻媒体曝光的;被举报当事人未在全国、全省根治欠薪线索平台投诉或网络留言、现场投诉等其他渠道反映的;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举报的,除应由本级负责受理核查的外,其他举报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核查并反馈结果。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要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举报受理专人负责制,安排举报受理专人做好举报线索登记、分派、转办、归档、备案工作。

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和流转,并将核查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举报线索经核实后,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按查实非法使用童工人数每一名奖励人民币2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元。

(二)举报线索经核实后,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的,奖励标准如下:

1.举报同一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5名(含5名)以下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奖励人民币200/宗;

2.举报同一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5名以上30名(含30名)以下劳动者二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奖励人民币400/宗;

3.举报同一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30名以上100名以下劳动者二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奖励人民币600/宗;

4.举报同一用人单位有5名(含5名)以上未签劳动合同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奖励人民币600/宗;

(三)举报线索经核实后,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项的,奖励人民币400/宗。

第九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筹集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制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张掖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多人对同一线索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最先举报人。

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线索的,只奖励一次;对同一违法行为联名举报的,只对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系被举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系拥有被举报用人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系负有监管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四)匿名举报或者违法行为受害人系举报人近亲属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为使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线索透露给他人。

经查实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举报受理科(股)室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张掖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附件1)或群众举报信等),填写《张掖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2),报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经审批应当奖励的,由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提交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经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拨付。

第十四条 申请举报奖励金审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张掖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

(二)《张掖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三)举报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金采取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身份证、银行账号资料不真实而无法拨付举报奖励金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核查、审核、审批投诉线索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泄露给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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