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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32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21〕6号)、《山东省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导则》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机制,提升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
(一)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运营、检测、咨询等单位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文件和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绿色建筑标准和等级设计、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首要责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综合考虑绿色建筑带来的成本变动,将相关费用纳入成本核算。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规范编制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专篇,细化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切实保障绿色建筑设计深度和水平。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绿色建筑设计是否达到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规范施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规范、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严格按要求开展监理活动。
二、严格设计管理
(一)落实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建设要求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并编制设计文件。在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策划。其中,方案设计阶段应明确绿色建筑设计目标和主要技术措施;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绿色建筑设计目标对方案设计阶段确定的主要技术措施进行深化设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认真编写《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专篇》(附件1)及配套技术文件,把绿色建筑设计要求落实到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装修、景观等各个专业施工图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并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制作和施工要求。
(二)实施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完善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照我市绿色建筑执行标准范围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绿色建筑专项”内容,对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和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中应明确是否达到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
(三)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组织预评价。预评价采用“自评+专家评审”方式实施,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开展自评,填报《绿色建筑预评价自评估报告》(附件2),交由专家评审后,形成《青岛市绿色建筑预评价意见表》(附件3)。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评审专家应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随机抽取。
涉及绿色信贷、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上浮等绿色金融政策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按照《关于做好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24〕32号)文件要求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星级预认定。
(四)严格设计变更管理。绿色建筑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等级。确需变更的,在符合政策标准要求前提下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三、加强施工管理
(一)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绿色建筑图纸会审、绿色建筑设计交底,并形成资料文件。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编制《青岛市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附件4)并组织实施,在分部分项工程各阶段及时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各阶段应完成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是否按设计文件实施,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监理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编制《青岛市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附件5)并组织实施,当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
(二)落实抽样检测要求。建设单位应负责绿色建筑现场检验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现行国家及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标准规定的检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室内外声环境、室内热湿环境、室内外照明质量、水质等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机构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绿色建筑工程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三)严格工程质量控制。对于涉及绿色建筑性能的设备、材料,施工单位应建立进场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进货单位、生产厂家、质量证明文件编号、进场时间、检验检测报告等。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37/T 5293要求组织施工单位做好设备、材料的进场核验工作,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现场。
四、完善验收制度
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分部、分项验收。新建绿色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及有关评审专家,按照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预评价意见等资料,对绿色建筑整体性能完成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并形成《青岛市绿色建筑性能评价报告》(附件6)。评审专家应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随机抽取。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报绿色建筑验收项目台账。
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时,应当完成的技术措施均应按照设计要求实施到位。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绿色建筑性能评价报告中列明具体事项及后续建设方案等。
五、加强运行管理
(一)强化星级标识认定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有关要求,对前期有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并取得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组织申报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规字〔2022〕3号)文件实施。
(二)进行绿色建筑专项交付。建设单位在交付绿色建筑时,应提供包含绿色建筑专项内容的使用说明书,载明绿色建筑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检查维修周期及要点、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等信息。
六、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绿色建筑工作要求,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贯彻落实绿色建筑有关政策法规及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对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单位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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