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的政策解读(2025年发布)
【发布部门】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江门市
【发布时间】 2025-04-17 【生效时间】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其它环境许可及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解读

一、制定背景、目标、依据、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职能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二、起草过程

《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经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讨论后,按程序报请江门市司法局审查,经江门市司法局审查同意《清单》按相关程序印发。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总体内容。

《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清单》实施后,当事人两年内初次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本清单所列情形之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已按通知要求改正的,可以不予立案;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可不予行政处罚。在《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具体列举了十一大类、40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皆为首次违法或一定期间内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的行为。

(二)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第一类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8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二类为违反水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1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三类为违反大气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3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四类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10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五类为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1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六类为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的4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七类为违反消耗臭氧层管理规定的1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八类为违反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6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九类为违反污染物监测规定的2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十类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1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第十一类为违反排污管理规定的3种违法行为及对应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三)文件适用的范围、程序。

《清单》适用于江门市区域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自20255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514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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