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青海省关于启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2024年发布)
【发布部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青海省
【发布时间】 2024-09-05 【生效时间】 2024-09-05 【关键词】 安全,特种设备管理,起重机械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决定启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电子证照

(一)时间安排。自202499日起,全省范围内新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启用全国统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99日前已进行安装告知,但尚未申请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的,应于920日前完成旧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的申请、审核及发放工作,后期将关闭旧版使用登记证书核发端口。99日后进行安装告知、申请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的一律核发电子证照。已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旧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二)实施方式。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将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开展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工作,使用全国统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样板。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用户应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青建工〔202376号)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行全国统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重要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的撤销、注销、失效及变更等业务办理。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工作,完善审批流程,配置审批人员,定期组织审批人员加强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流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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