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广州市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2023年发布)
【发布部门】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广州市
【发布时间】 2023-11-30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安全,事故与应急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 (2023-2035)》(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广州市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2023-2035)》编制工作,已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121日至20231231日。

二、意见收集方式

(一)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62号市应急管理局;邮政编码:510030。来信封面请注明“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意见”。

(二)电子邮箱地址:BHCSGLBF668126.com

(三)传真:02083189093。传真来件首页请注明“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意见”。

三、公众意见的处理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公众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在组织专家评审时一并提交审议。

附件:《广州市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1130

 

广州市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的战略部署,以更加有力的应急避护设施保障服务广州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高质量守护广州城市安全、守护人民安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概念界定

应急避护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台风、暴雨、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为主,兼顾其他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建设,可用于居民应急防灾避险、临时安置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安全场所。

第三条 规划定位

本规划是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市级专项规划,是广州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广州市防灾减灾和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立足广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安全发展需要,加强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确保全市应急避护设施保障水平能够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与城市防灾减灾工作相适应。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可靠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科学规范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

2.因地制宜,平灾结合

因地制宜利用公共设施,将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学校、体育场所、会展设施、福利设施、街道(社区)中心、大型露天公共停车场等室内外空间及设施,通过配置必要的应急功能,整合形成应急避护场所,强化平时功能和灾时功能的衔接和转换,提高灾时公共设施转换利用效率。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全市一盘旗,统筹规划全市应急避护场所,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防灾救灾需求区分轻重缓急,按计划分期、分批建设应急避护场所。

第六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为广州市行政辖区,包括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黄埔区、增城区和从化区共11个区,面积为7434.4平方公里。

第七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23年至2035年。

第八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

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

5.《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编)

6.《广州市城市建设防灾减灾规划(2019-2025年)》

7.《广州市基础教育设施发展策略研究与布点规划(2019-2035年)》

8.《广州市应急管理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9.《广州市防灾减灾“十四五”规划》

10.《广州市防震减灾“十四五”规划》

11.《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

12.《广州市粮食安全和应急物资保障“十四五”规划》

13.《广州市人口发展及社会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14.《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15.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第二章  规划基础

第九条 自然灾害风险与空间需求

广州位于我国的东南部沿海,面临台风、暴雨、洪涝、风暴潮、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全市南北地形地貌差异大、城区人口密集且流动性大、城中村和超高层建筑数量多,灾害影响带来较大的人员疏散避险、转移安置、应急救援等空间需求。

第十条 现状基础

近十年来,全市应急避护场所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取得较大进步,形成了涵盖应急避护场所设计规范、建设指引、管理手册、管理办法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

20236月,全市依托公园绿地与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社区服务中心、福利设施、文化设施等设置了中心、固定、紧急应急避护场所,形成较为完善的应急避护场所体系。

第三章  应急避护场所体系

第十一条 规划目标

构建能够防御大灾和应对以自然灾害为主兼顾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避护场所空间体系,建设适应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急避护设施,为广州市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保驾护航。

规划至2035年全市室内外有效避护总面积不少于3080万平方米,其中室内有效避护面积按不少于616万平方米配置。2035年全市人均应急避护场所人均面积达到2平方米。

备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指按照避难人数为 70%的常住人口计算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人均面积,即避难场所有效面积/(常住人口*70%)

第十二条 应急避护场所体系

应急避护场所根据其应急功能配置、避护规模、使用时效可分为中心应急避护场所、固定应急避护场所(中长期、短期)、紧急应急避护场所。各层级应急避护场所服务功能具有嵌套性,上一层级的应急避护场所兼具下一层级的应急避护场所的功能。

1.中心应急避护场所:规模较大、功能较全、承担区域疏散调度和临时救援中心功能的应急避护场所,承担区域性应急避护场所功能,兼顾固定、紧急应急避护场所功能。

2.固定应急避护场所:供市民较长时间(通常3 天以上)避护和进行集中性救援并具备一定生活保障和指挥功能的场所。

3.紧急应急避护场所:供市民就近紧急疏散和临时安置 (通常为灾害发生前后3天内)并具备基本生活保障、救援及指挥的临时性场所,也是受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护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第十三条 选址和建设要求

应急避护场所选址应坚持安全第一,避让地震断裂带、水库泄洪区、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和架空电力线路高压走廊、建筑物垮塌影响范围,远离重大危险源、次高压以上燃气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大型油气及其他危险品仓储区。应急避护场所空间布局应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分布,按照服务半径进行均衡布局,满足服务范围内的应急疏散救援需求。应急避护场所选址优先考虑公园绿地、广场、政府社团用地等公共设施资源,以便于管理和按需及时启用。

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灾害设防要求,采用增强抗灾能力和多种保障方式以满足应急功能保障性能要求,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应集约节约用地,按照标准规范设计,适应广州市高质量发展需求。

第四章  应急避护场所布局规划

第十四条 规划布局原则

1.安全第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划第13条的安全要求作为固定(含中心)避护场所的建筑物应能抵御台风、暴雨等灾害的影响,建筑抗风等级应高于本地风荷载设计标准。

2.均衡布局:中心应急避护场所、中长期固定应急避护场所、短期固定应急避护场所、紧急应急避护场所分别按10千米、1.5-2.5千米、1千米、0.5千米的服务半径并结合人口密度分布进行均衡布局。各级应急避护场所的布局、数量、规模等应与服务范围内的避护人员规模相适应。固定应急避护场所(含中心应急避护场所)服务规模不宜低于服务责任区内常住人口的15%,其中长期固定避护场所(含中心应急避护场所)不宜低于5%

3.易于通达:具备较好的交通条件,保证步行、车行的可达性以及救灾物资运输的便利性等。紧急应急避护场所应保证步行可达性;固定应急避护场所应保证步行和车行可达性;中心应急避护场所除了保证步行和车行可达性外,还应与救灾干道有可靠连接,并与周边避护场所有应急通道联系,满足应急指挥和救援、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的需求。

4.便于管理:应急避护场所均优先选择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福利设施、文化设施、学校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管理的公共设施资源。

第十五条 中心应急避护场所布局方案

综合考虑行政区划、服务人口、救援要求、自然灾害的区域分布特征并结合实际,规划布局广州文化馆新馆、九龙湖公园、亚运城体育馆等28处中心应急避护场所,总用地面积约1847公顷。

第十六条 中长期固定应急避护场所布局方案

全市共布局561处中长期固定应急避护场所(含28处中心应急避护场所),总用地面积约5941公顷。

第十七条 短期固定应急避护场所规划指引

本规划基于应急避护需求分析,提出各区固定应急避护场所有效避护面积的分配规模,除中心、中长期固定应急避护场所可兼作短期固定应急避护场所外,其他短期固定应急避护场所的具体布局方案由各区编制区级应急避护场所专项规划确定,并在详细规划中落实。短期固定应急避护场所的服务规模不宜低于服务责任区内常住人口的15%,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千米,避护人员的人均有效避护面积大于等于2平方米,为避护人员提供 2-14 天的避护服务。

第十八条 紧急应急避护场所规划指引

除固定应急避护场所可兼作紧急应急避护场所外,在详细规划中还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口袋公园等布局紧急应急避护场所。紧急应急避护场所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500 米,人均有效避护面积大于等于1平方米,为受灾人员提供 1天内的避护服务。紧急应急避护人数应考虑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地区宜按不小于年度日最大流量的80%核算流动人口数量。

第五章  应急交通系统规划

第十九条 应急交通设施体系

应急交通设施是为城市提供人员紧急救援救护、应急疏散和应急物资保障等交通运输功能,依据不同空间形态,分为应急通道和应急交通节点。

应急通道是应急交通系统的核心,按照服务功能及范围分为区域救灾干道、疏散救援主通道、疏散救援次通道和一般疏散通道。

1.区域救灾干道:属于区域级和市级应急通道,承担城市对外和内部疏散救援、救灾物资运输、应急指挥等重大救灾活动的重要通道。

2.疏散救援主通道:属于区级应急通道,是城市内部疏散救援和救灾物资运输等重要活动的主要通道。

3.疏散救援次通道:属于街(镇)级应急通道,是街(镇)内各类应急疏散救援活动的联系通道。

4.一般疏散通道:属于社区(村)级应急通道,是发生灾害时市民最先进行应急疏散的通道。

应急交通节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起到枢纽、中转、集散作用,主要依托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

第二十条 陆上交通

陆上通道是整个应急通道网络的核心。基于城市道路网络,综合考虑自然灾害风险分布、通道可靠性、应急避护场所连通性等,规划形成以区域救灾干道和疏散救援主通道为骨架、疏散救援次通道和一般疏散通道为支撑的应急通道网络体系。

1.区域救灾干道

区域救灾主干道主要依托高速公路及具有重要连通作用的快速路组成。高速公路是连接广州与周边城市的主要通道设计等级较高,灾害时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但对道路的基本通行能力影响不会太大。保证城市各个方向至少有2条区域救援主通道,原则上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20米,有效净空满足各类救援车辆通行。救灾主干道有效宽度是指考虑两侧建筑物受灾倒塌后,路面部分受阻,仍可满足救援车辆通行的宽度。规划设置主要区域救灾干道28条,主要为广河高速、广惠高速、惠肇高速等高快速路。

2.疏散救援主通道

疏散救援主通道以城市快速路为主,部分城市主干路为辅,局部考虑通道的安全性、通达性,可选择较低等级的道路。疏散主通道是连接各区固定应急避护场所与设施并能与区域救灾干道快速连接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通道。各区至少保证有2条疏散主通道,且原则上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2米。有效净空满足各类救援车辆的通行。

3.疏散救援次通道及一般疏散通道

疏散救援次通道主要以城市次干路为主,用于连接紧急应急避护场所,是通往紧急应急避护场所必不可缺的,是受灾群众逃生的生命路。每一街道至少应规划设置 2 条疏散次通道,原则上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有效净空满足各类救援车辆的通行。

一般疏散通道以人员应急避护疏散为主,通常是小区至紧急应急避护场所的道路,以步行为主;同时考虑消防车的进入,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 米,且不能设置限制消防车通行的固定设施,并在沿线做好指定避护路径导向指示避免越过干道和铁路、河流等,两侧的建筑物高度及广告等悬挂物需制定必要的规定加以限制。

4. 备用通道

充分发挥利用铁路运输的作用,灾时作为除地震外救灾物资的重要运输通道。

第二十一条 空中交通

航空通道是陆上通道的重要补充,是整个应急通道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建议应急停机坪结合应急避护场所集中布置。

应急避护场所作为灾害发生后的救灾救助场地,对灾后救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急避护场所是航空应急救援的重要节点,在应急避护场所或其附近规划建设起降点(或停机坪),构建立体应急救援网,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应急停机坪面积须保证直升机升降、悬停、消防器材的搬运、人员疏散、伤者救护、收容等诸多要求,其平面形状尺寸不宜小于直升机旋翼直径的1.5倍。应确保停机坪面平坦硬质、周围无高大建筑物,直升机有升空平行安全角度。

本规划结合中心应急避护场所设置28处应急停机坪,固定应急避护场所中有场地具备条件的考虑增设应急停机坪,与空中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它可用机场共同构成空中应急网络。

第二十二条 水路交通

利用珠江水道,以主城区各主要港口、码头等为基点,构建广州水路避护救济网络。主要应急港口、码头应靠近中心应急避护场所,并有陆上疏散通道将两者相连。

依据广州市现状以及《广州市综合交通规划(2018-2035)》中规划的港口、码头,充分发挥其在应急物资运输和人员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规划将南沙客运港、黄埔客运港等13处码头作为灾时应急码头辅助备用。

第二十三条 提高灾时应急交通能力的措施

避护通道灾时通行能力直接影响到灾时的疏散与救援速度。提高通道灾时通行能力重在平时的管理、预案的研究以及灾时的应急管理,包括严格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管理、确保道路两侧建筑防灾性能、完善城市道路系统、制定灾时应急交通预案、加强避护标识系统研究与建设及灾时交通管制等措施。

 第六章  生命线系统设施配套

第二十四条 设施分类

生命线系统设施包括应急指挥、应急宿住、物资储备及设施、消防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应急厕所、淋浴盥洗间、专业救灾队伍场地、通信设施、环卫设施、排污设施、大型应急户外显示系统、应急通风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设施配套

中心、固定、紧急应急避护场所各项生命线系统设施配置应根据场所类型、级别和容纳避护人数,按照规范标准合理配置。

第二十六条 应急转换

拟作为应急避护场所的公共设施,应在其平时功能的基础上增加应急避护场所相关功能。相关功能所需设施设备应根据应急避护场所类型、级别和容纳避护人数确定,数量不足的应在应急避护场所启用前实施应急转换并设置到位。应急转换利用方式分为平灾共用、应急启用。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二十七条 实施机制保障

完善规划传导,落实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要求。各区应急避护场所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加强与本规划衔接,细化落实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内容。强化规划刚性约束,避免随意变更调整,完善规划成果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将应急避护场所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信息平台。在用地和规划审批时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政策法规保障

健全和完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结合场所管理实际,适时优化完善场所的制度规范,提高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管理维护和应急启用的运行机制。明确各类应急避护场所启用条件,建立应急避护场所分级分类、部门协同的管理制度,编制各应急避护场所启用预案和工作方案,明确台风、暴雨、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事件下适用的应急避护场所。

完善各类应急避护场所安全性和适用性评估、日常维护管养、应急转换启用、灾时运行管理等制度,确保灾时充分发挥应急保障功能。

第二十九条 资金投入保障

完善政府财政资金为主的应急避护场所资金投入机制。中心应急避护场所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拟定年度建设计划,各责任主体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及实施条件按程序申报部门预算或市对区转移支付预算,其中责任主体为非市本级预算单位的,所需建设资金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纳入该部门预算。固定应急避护场所、紧急应急避护场所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落实预算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第三十条 宣教培训保障

加强防灾避险、应急疏散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丰富宣传教育形式和拓宽宣传教育渠道,利用学校、公园、广场、防灾科普教育基地等设施和各类媒体强化防灾避险、应急疏散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推进应急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市民安全意识和防灾知识水平,增强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定期评估机制

建立规划定期评估制度,为制定应急避护场所近期行动计划、年度建设计划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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