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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督促指导产废企业全面落实转移联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公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等文件等规定,我局起草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箱:jdc@meeb.sz.gov.cn。
(二)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七路8号(邮政编码:518000)。
(三)在线提交:深圳生态环境网民意征集栏目。
附件:1.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9日
附件1:
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加强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信息化管理,压实相关单位主体企业责任,及时掌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去向,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范围内纳入转移联单管理名录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所开展的转移活动。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转移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本辖区内转移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转移联单管理的名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详见附件),并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进行动态管理;
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转移联单以电子方式进行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系统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对信息系统内本辖区的数据进行管理和审核。
第五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中转回收单位以及以工业园区为申报主体的单位(以下统称“移出单位”)在转移纳入联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须如实填写、运行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和信息公开;
移出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转移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填写、运行一份转移联单,也可以每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写、运行一份转移联单。
第六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核实转移联单内容,填写运输栏目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的规定,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安全运抵转移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交付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接受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
第七条 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对拟接受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核实,运抵的一般工业废物的名称、数量、形态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移出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同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鼓励移出单位、接受单位建立转移联单信息管理台账,保存转移联单信息,以作为转移记录备查。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填写、运行转移联单,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给不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
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转移联单管理名录
废物种类 |
行业来源 |
废物代码 |
废 物 名 称 |
SW02 粉煤灰 |
非特定行业 |
900-001-02 |
粉煤灰。从燃煤过程产生的烟气中收捕下来的细微固体颗粒物,不包括从燃煤设施炉膛排出的灰渣。主要来自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其他使用燃煤设施的行业,又称飞灰或烟道灰。 |
900-002-02 |
电厂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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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03 炉渣 |
电力生产 |
441-001-03 |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除的残渣,以及过热器和省煤器排出的灰渣。 |
非特定行业 |
900-001-03 |
煤炭燃烧产生的炉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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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99-03 |
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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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06 脱硫石膏 |
电力生产 |
441-001-06 |
脱硫石膏。火力发电、热电联供行业烟气处理产生的脱硫石膏。 |
SW07 污泥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0-001-07 |
农副食品加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食品污泥。 |
食品制造业 |
140-001-07 |
食品制造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食品污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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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0-001-07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食品污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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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业 |
170-001-07 |
纺织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印染污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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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服饰业 |
180-001-07 |
纺织服装、服饰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印染污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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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行业 |
900-999-07 |
非特定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污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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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11工业副产石膏 |
非特定行业 |
900-099-11 |
其他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膏。主要来源义齿制造、珠宝行业以及其他如塑料、陶瓷等加工行业使用后废弃的磷石膏类模具。 |
SW13 食品残渣 |
植物油加工 |
133-001-13 |
废白土。植物油加工过程中在脱色工段产生的废白土。 |
133-002-13 |
废皂脚。植物油加工过程中在脱胶脱酸工段中产生的废皂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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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制造业 |
151-001-13 |
废酵母、废硅藻土。酒制造业在发酵、过滤、蒸煮、蒸煮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酵母、废硅藻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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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02-13 |
啤酒、白酒制造过程中产生的酒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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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制造 |
152-001-13 |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茶饮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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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行业 |
900-099-13 |
其他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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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14 纺织皮革业废物 |
皮革制品制造 |
192-001-14 |
皮革制品制造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
制鞋业 |
195-001-14 |
制鞋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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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行业 |
900-099-14 |
其他纺织皮革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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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15 造纸印刷业废物 |
纸制品制造业 |
223-001-15 |
纸制品制造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
印刷业 |
231-001-15 |
废版。印刷厂在制版过程中产生的废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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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行业 |
900-099-15 |
其他造纸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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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17 可再生类废物 SW17 可再生类废物 |
非特定行业 非特定行业 |
900-001-17 |
废钢铁。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以钢铁为主要成分的边角料、残次品等废物。 |
900-002-17 |
废有色金属。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以有色金属(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等)为主要成分的边角料、残次品等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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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3-17 |
废塑料。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塑料废弃边角料、废弃塑料包装等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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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4-17 |
废玻璃。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玻璃边角料、残次品等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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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5-17 |
废纸。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纸、废纸质包装、废边角料、残次品等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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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6-17 |
废橡胶(轮胎)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轮胎以及轮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轮胎或者机动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轮胎等橡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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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7-17 |
废旧纺织品。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旧纺织品边角料、残次品等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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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8-17 |
废电器电子产品。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电子产品及其拆解物等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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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9-17 |
废木材。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木材类边角料、废包装、残次品等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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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10-17 |
石材废物。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石材类边角料、残次品等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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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11-17 |
废电池。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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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12-17 |
报废机械设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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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13-17 |
废纤维复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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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99-17 |
其他可再生类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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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59 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
中药饮片加工 |
273-001-59 |
中药饮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中药残渣。 |
中成药生产 |
274-001-59 |
中成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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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276-001-59 |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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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277-001-59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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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行业 |
900-001-59 |
废弃型砂。在生产铸件产品铸造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型砂,主要成分含二氧化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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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99-59 |
污染土壤。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需外运处置的污染土壤(危险废物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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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999-59 |
其他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
附件2:
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说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要求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纳入转移联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2022年5月2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深圳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我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指引,如《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深圳市企事业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名录(2021版本)》等,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废量100吨及以上的单位推进了转移联单管理,能够及时掌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去向,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提供抓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是追踪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实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掌握基础数据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督促指导产废企业全面落实转移联单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公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等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制定过程
2022年初启动《管理办法》编制工作,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收集各省市现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政策制度并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参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模式提出编制思路和编制工作方案。2022年6月至8月,编制《管理办法》初稿,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研讨会,优化和调整《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2022年9月至11月,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优化、完善和补充,完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正文及附件,其中正文共十一条,详细阐述了《管理办法》编制的目的,明确了适用范围以及转移联单运行流程,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监管部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附录部分则明确了纳入转移联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行业来源、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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