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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管理及運用要點(2020年發佈)
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管理及運用回收廢棄
物變賣款項(以下簡稱變賣款項),並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提撥比
例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變賣款項來源如下:
(一)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民眾自行分類之回收廢棄物,直接
交由本局變賣所得者。
(二)本局自廢棄物回收設施中取得之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三)本局自行於一般廢棄物中予以分類之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四)本局於焚化爐或掩埋場中取得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五)本局回收之廢車輛變賣所得者。
(六)本局回收廚餘製作之培養土變賣所得者。
(七)本局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
物所收取之費用者。
(八)本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專戶之利息收入者。
(九)本局協助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民眾修護回收廢棄物所收
取之費用者。
(十)本局回收廢棄物製作之產品變賣所得者。
(十一)本局變賣回收家具及破碎木料之所得。
(十二)其他回收廢棄物變賣之所得。 |
三、變賣款項應繳入市庫,循預算程序辦理,並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
四、變賣款項運用範圍如下:
(一)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之獎勵金。
(二)協助本局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勞務費用。
(三)修護廢棄家具及腳踏車等之相關費用。
(四)以獎勵金以外之方式,評比及獎勵廢棄物回收績優單位等之相
關費用。
(五)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
所需之費用。
(六)辦理本局執行資源回收之臨時技術單工薪資、年終獎金、勞健
保費及勞工退休?備金之費用。
(七)辦理本局隊員清潔日及年節慰勞本局清潔隊員等相關人員之費
用。
(八)提撥入本市環境教育基金之款項應編列預算,作為辦理源頭減
量及資源回收環境教育相關事項之費用。
(九)其他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
五、前點第一款每人每月所得獎勵金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含基本工資、
本俸及工作補助費、勤務津貼或主管加給)百分之三十。 |
六、第四點第八款之費用,得由本局依會計程序撥交環境保護基金辦理之
。 |
七、變賣款項之運用分配比例依附表一本局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運用分配
比例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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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四點第一款獎勵金支領對象與分配比例依附表二本局局本部及各科
室資源回收獎勵金分配比例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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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協助變賣所得款項之結算與工作人員獎勵金之分配應每年十一月為之 。 前項情形由本局於每年十一月,統計當年度之數量及款項,計算應返 還及發給金額後,製作清冊並通知領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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