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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臺南市政府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處理作業要點(2016年發佈)
一、目的: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整體水污染事件應變及管
理制度,使水污染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
污染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並協調相關機關及污染者,採取各種必
要之緊急應變措施,防止水污染災害擴大,以減少地面水體之污染,
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訂定之水污染事件緊急應
變及聯防體系作業要點修正。 |
二、適用範圍:因風災、水災、震災及火災等天然災害影響,導致重大廢
污水處理設施毀損、地上儲油槽滲漏、管線破裂或人為操作疏失、惡
意偷排、偷倒廢(污)水、油品等行為,造成水污染事件時,各機關
應依本要點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
三、水污染事件應變層級分類(如附件一):
(一)第一級:水污染事件發生,其污染程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
第一級污染災害: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染
,受影響供水量未達每日五萬噸。
2.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未達十公里。
3.河川污染水體長度未達五公里。
4.漏油未達五十公噸污染承受水體。
5.養殖區污染面積未達二公頃。
6.預估處理時間未達七日。
(二)第二級:水污染事件發生,其污染程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
第二級污染災害: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染
,受影響供水量每日五萬噸以上。
2.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十公里以上,未達五十公里。
3.河川污染長度五公里以上,未達十五公里。
4.漏油五十公噸以上,未達七百公噸,污染承受水體。
5.養殖區污染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
6.預估處理時間為七日以上,未達十四日。
(三)第三級:水污染事件發生,其污染程度在上述第一級及第二級範
圍以上,或污染程度超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
法應變時,或其污染程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三級污染災
害: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染
,超過區域聯防體系應變能力。
2.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五十公里以上。
3.河川污染長度十五公里以上,污染範圍跨轄區者。
4.漏油七百公噸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5.養殖區污染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污染程度超過區域聯防體系因
應能力。
6.預估處理時間須十四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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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緊急應變小組成員組成:
(一)南區聯防體系成員包括: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
東縣,共五縣市。
(二)臺南市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包括: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
第六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嘉南農田水利會、科技部南
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工業局新營工業區服務中心、經
濟部工業局官田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永康工業區服務
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台南科
技工業區服務中心、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水利局、警察局、農
業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動物
防疫保護處、本府經濟發展局所屬工業區服務中心、各區公所及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臺南市緊急應變小組成員職權分工表(如附件二)及人員聯繫名冊(
如附件三)。
緊急應變小組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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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一)本府環保局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立即派員赴現場查核
,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採取應變措施;若發現有明確污染行為人
,得命其立即採取應變清除作業,或依地方應變作業進行動員救
災,並同時通報環保署,防止污染擴大。
(二)污染事件經本府環保局及其他相關機關研判,依本要點規定其應
變層級為第二級以上或影響範圍跨直轄市、縣(市),污染有持
續擴大之虞者,得啟動聯防體系作業,並得聯絡民間機構協助處
理,提供應變器材及機具,待污染清除後由本府環保局或污染行
為人購買相同或經同意以同等級之耗材歸還。
(三)聯防體系之運作方式,初期應由本府環保局赴現場掌握污染情況
,儘速執行攔阻、除污等應變程序,若污染層級或範圍超過本府
環保局既有應變能量,則通知南區協力計畫主辦機關啟動聯防體
系請求支援;聯防體系啟動後,各分區協辦機關應提供本府環保
局所需之應變器材或機關人力,並前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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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污染災害及工業區水污染事件應變措施:
(一)第一級應變措施流程:
1.由本府負責協調相關機關應變處理,本府環保局應命污染行為
人停止污染行為並針對受污染水體屬性,立即採取應變處理清
除,或由本府協調相關機關應變處理。
2.由本府環保局依事件之污染嚴重程度進行調查研判;若屬一般
性之污染事件,則逕行依法查處;若查明有污染行為人,得命
限期清除處理並協調相關機關,持續追蹤改善。
3.當水污染事件之影響危害程度擴大或污染程度超過因應能力,
雖已取得轄區內其他救災支援,仍無法應變時,則立即通報環
保署,以進入第二級應變處理。
4.進行受污染水體之水質監測,蒐集污染證據並保全相關資料;
必要時,對污染行為人進行後續求償復育作業。
5.持續進行環境水質監測,確保環境生態復原。
(二)第二級應變措施流程:
1.當水污染事件達第二級範圍,或影響危害程度擴大或污染程度
超過本市因應能力,雖已取得轄區內其他救災支援,仍無法應
變時,則本府環保局得立即通報環保署及南區協力計畫主辦機
關,啟動南區聯防體系。
2.聯繫民間協力機構及學術機構等專業技術相關單位,協助本府
成立聯防體系緊急應變中心,提供應變能量,防止污染擴散。
(三)第三級應變措施流程:水污染事件發生,污染程度超過聯防體系
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控制,或污染情形嚴重影
響環境生態及危害人體健康等之情節時,依災害防救體系,由環
保署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陳報行政院,成立跨部會應變
小組,協調各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處理措施
。
(四)工業區水污染事件,由工業區服務中心應變,當水污染事件影響
危害程度擴大或污染程度超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
仍無法應變時,應通報本府環保局其污染事件規模,本府環保局
視情況啟動應變處理措施,報請相關機關應變,其通報聯繫作業
流程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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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污染查核及處分求償:
(一)本府環保局應於污染應變前後進行河川水質、相關廢污水排放水
質採樣檢驗、監測及比對分析,受污染範圍拍照存證,蒐集污染
證據並保全資料,做為相關單位後續求償之參考。
(二)由本府環保局針對可疑污染源進行追蹤,並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
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協助督察。
(三)查獲污染源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對污染行為人裁處行政罰或移
送法辦,並落實執行環境善後復育及求償。
(四)未能確定污染源時,需擬定污染查核作業,依相關地緣關係之事
業沿線追查,鎖定可疑之污染源,進行廢水、貯槽油油品、溶劑
等採樣檢測,與受污染水體之樣品進行比對。
(五)對於污染位置範圍於下水道系統之涵管或排水箱涵或雨水下水道
時或渠道加蓋時,可派遣相關專業人員或機具進入勘查污染來源
。
(六)本府環保局於應變結束後五日內,登錄環保署「海洋污染防治管
理系統」網頁,鍵入相關資訊。
(七)由各主管機關負責污染造成之農漁產、環境生態、設施、耗材及
其他損害之求償事宜。 |
八、應變小組人員聯繫方式:本府環保局應建立緊急應變小組及人員之上
班及非上班時間緊急聯繫電話等資料,並送請本府環保局彙整後分送
各相關機關。緊急應變小組人員及聯繫電話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
新。 |
九、其他:本府得參考環保署「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及聯防體系作業要點 」,並整合本府相關業務單位資源,訂定本府之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 處理計畫及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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