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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2014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一〔2014〕48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4-05-28 【生效时间】 2014-05-28 【关键词】 安全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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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厂(矿)出事故、万厂(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长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把小事故当成重大事故看待,举一反三;把隐患当成事故看待,防止侥幸心理酿成大祸”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2001年以来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重大海损等十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非煤矿山事故总量和死亡总人数的63.4%和61.2%(其中较大事故分别占80.3%和80.0%,重特大事故分别占94.7%和94.6%)。因此,严防十类事故是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有效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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