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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5月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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