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施、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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