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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6-06-30 【生效时间】 2016-07-01 【关键词】 其它安全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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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应对高库存下的安全储粮压力,全面落实、层层压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确保粮油安全储存,国家粮食局制定了《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局

2016年6月30日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以下简称“安全储粮”)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粮油涵盖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和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

本规定所称安全储粮责任,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库存粮油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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